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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新发布药品生产技术转移指南草案第二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4-14


文章来源:识林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 4 月 7 日发布《关于药品生产技术转移的指南》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强调技术转移的严格程度应与产品的生命周期阶段相称以及知识转移的重要性。指南适用于研究用产品和已上市产品。(指南原文可登录识林或 WHO 官网阅览,识林计划于近期发布指南对比花脸稿。)

 

背景

 

去年 10 月份,WHO 第五十五届药物制剂质量标准专家委员会(ECSPP)建议更新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指南。原始指南于 2011 年发布,此后进行了许多法规修订。技术转让被认为是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受法规要求的约束,包括基于风险和基于科学的流程和方法设计(例如,质量源于设计方法),实现“受控状态”和数据管治。因此,原始文件需要更新,尤其是在需要为包括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在内的关键需求持续提供药物的背景之下。

WHO 于去年 12 月发布了初版更新草案【WHO 发布药品生产技术转移修订指南 2020/12/07】,并公开征询反馈意见。WHO 专家工作组于今年3 月在网络会议上讨论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并整理发布修订稿,开始第二轮意见征集。预计指南将在今年 10 月举行的第 56 届 ECSPP 上讨论并决定下一步行动。

 

修订变化

 

相比初版草案,此次修订稿有较大幅度的改动。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WHO 在修订稿中明确指出,“技术转移是控制任何工艺以及其文档和专业知识的转移的逻辑程序。技术转让可能涉及开发、生产和检测场地。”

生产和控制程序的转移可能发生在获得监管上市许可之前或之后。产品转移也可能发生在开发、临床试验或全规模商业化以及商业化批次生产期间。WHO 强调,技术转移的严格程度应与相应的产品生命周期阶段相对应。

WHO 还强调应了解转出方和接收方之间的过程能力差异,包括影响、风险以及克服差异的控制策略。

在整个开发生命周期阶段,转移应与开发项目阶段相称,以确保产品开发知识得到维持,且工艺过程得到适当控制。当转移与原料药(API)、独立的 API 中间体、待包装成品以及成品制剂(FPP)有关的生产工艺和分析方法的技术时,应用该指南。修订稿增加了指南原则对于先进治疗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适用性。

修订稿在术语部分增加了验证批(validation batches)的定义:接收方生产的批次,用以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预定规格转移产品的能力,或作为工艺性能确认的一部分。

在组织和管理部分,WHO 强调,在技术转移项目开始时,接收方、转出方、申办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之间的职责应以书面形式规定下来。WHO 在修订稿中详细给出了转出方和接收方应考虑的事项:

接收方应能够容纳预期生产能力。如果可能,应从一开始就确定是打算进行单批生产、连续生产还是分阶段生产。

应考虑支持生产的待转移技术的详细程度和深度。应考虑接收方的技术人员、场地技术和场地产能。

转出方应事先确定工艺的稳健性问题,以便可以与接收方制定计划。

转出方应在转移之前评估接收方厂房设施、设备和支持服务(例如采购和库存控制机制,以及药品质量体系 — QC 程序、文件、计算机验证、工厂验证、设备确认、制药生产用水和废物管理)的适用性和准备程度。

转出方和接收方应共同核实:1)接收方场地的生产和包装设备以及分析设备的安装确认和操作确认数据,以及2)接收方的生产和包装房间确认,都已经很好地完成并且具有验证方案。

在可能的情况下,转出方应在项目的关键阶段派人员到接收方场地协助知识转移。

WHO 在修订稿中给出了授权技术转移文件(主计划或技术转移方案)中应列出的关键内容。

在技术转移项目阶段部分 , WHO 删除了一些细节性的条目举例,仅保留了原则性要求。WHO 指出,如果技术转让涉及生产经验有限的场地或正在转移的工艺很复杂 , 则转出方应考虑在项目执行阶段开始之前提供广泛的培训和现场支持。在转移过程中,接收方应确定设施、系统和能力上的任何差异 , 并与转出方讨论。

另外,WHO 在修订稿中删除了初版的附件 2“分析检测可能的实验设计和可接受标准”。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HY7-qFugbQeLtKkLctl8Q

 

作者:识林-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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